涨跌限制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以合约前一个交易日结算价格为基准的一定涨跌幅度。超出该范围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交易。在限价制度下,前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和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了当天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限价板;前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格构成了当天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限价板。因此,涨跌限价也被称为日价最大波动限制。有两种形式:百分比和固定数量。如上海金属交易所的铜、铝涨跌停板幅度为3%,涨跌停板的绝对幅度随上日结算价而变动;

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合约以前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上下波动1200元/吨作为涨跌限额。
涨跌限制制度起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为了防止交易价格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适当限制各证券当日价格涨跌的交易制度,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内的最大波动是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199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市场现行涨跌限制制度发布,1996年12月26日实施。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外,股票(包括a股,B与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相比,基金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涨跌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无效。中国的涨跌限制制度与国外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限制后,交易并没有完全停止,而是可以在涨跌限价或涨跌限价内继续进行,直到当天收盘。
1.涨跌板量价关系分析
由于涨跌制度限制了股票一天的涨跌,长短能量无法完全发泄,容易形成单边市场。许多投资者都有追涨杀跌的意愿,涨跌限制制度下的涨跌幅度相对明确。当股票接近涨跌限制时,很多投资者可能经不起诱惑,站起来追高杀跌,形成涨跌时助涨助跌的趋势。而且,涨跌幅度越小,这种现象就越明显。近日,在沪深证券市场ST由于板块涨跌幅度限制在5%,其投机性很强,涨跌时助涨最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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