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在涨价制度下,前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了当天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限价;
前一个交易日结算价格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因此,涨跌限价也称为日价最大波动限价。涨跌限价有两种形式:百分比和固定数量。
例如,上海金属交易所铜和铝的涨跌限额为3%,涨跌限额的绝对范围随上一天的结算价格而变化;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合约以前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为基准,上下波动1200元/吨作为涨跌限额。
涨跌限制制度起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为了防止交易价格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适当限制各证券当日价格涨跌的交易制度,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内的最大波动是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1996年12月13日限制制度于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实施。该制度规定,除上市第一天外,股票(包括a股)B与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相比,基金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涨跌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无效。
中国的涨跌限制制度与国外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限制后,交易并没有完全停止,而是可以在涨跌限价或涨跌限价内继续进行,直到当天收盘。

1.涨跌板量价关系分析
由于涨跌制度限制了股票一天的涨跌幅度,长短能量无法完全发泄,容易形成单边市场。很多投资者都有追涨杀跌的意愿,涨跌制度下的涨跌幅度相对明显。当股票接近涨跌限制时,很多投资者可能经不起诱惑,站起来追高杀跌,形成涨跌时助涨助跌的趋势。
而且,涨跌幅度越小,这种现象就越明显。近日,在沪深证券市场ST由于板块涨跌幅度限制在5%,其投机性很强,涨跌时助涨最为明显。
在实际的交易限制制度下,为了继续大幅上涨(交易限制)和大幅下跌(交易限制)的趋势,是基于交易量的大幅萎缩。以交易限额为例,在过去,看到价格上涨,我们会认为价格合作良好,上涨形成或继续,可以追逐或继续持有;如果交易量不能有效合作扩大,表明追逐意愿不强,上涨难以继续,不应买入或抛售股票。
在限价制度下,如果一只股票在涨跌板上没有交易量,那么卖方的目标更高,不愿意以这个价格出售,买方买不到,所以没有交易量。第二天,买方将继续追逐,因此将继续上涨。当交易限额中途打开时,交易量扩大,表明投资者想要出售增加,交易力量发生变化,即将下跌。

如果价格下跌,空方将不愿出售。抛压较轻,市场前景可乐观;
价格下跌增加意味着下跌形成或继续,应观望或卖出筹码。但在限价制度下,如果限价下,如果限价,买方希望第二天以更低的价格买入,因此收缩,结果缺乏买入交易量小,但下跌超过;
反之,如果收盘时仍为跌,但中途曾被打开、成交量放大,说明有主动性买盘介人,跌势有望止住,盘升有望。
2.涨跌停板制度下量价分析的基本判断
( 1)限额小,将继续上涨;限额小,将继续下跌。
( 2 )交易限额中间打开的次数越多,时间越长,交易量越大,反转下降的可能性越大;交易限额中间打开的次数越多,时间越长,交易量越大,反转上升的可能性越大。
( 3)涨停越早,次日涨势的可能性越大;日限越早,次日跌势越大。
( 4)封住涨停时额时的买入数量和封闭交易限额时的卖出数量表卖出的力量。数量越大,继续当前趋势的概率越大,后续涨跌幅度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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