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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中央银行(葡萄牙语:BancoCentraldoBrasil)是巴西的最高金融管理局,政府的金融和经济机构。它于1964年12月31日成立。
银行介绍
中央银行和巴西财务厅相[1]互协作。如同其他中央银行,巴西中央银行是国家最主要的货币管理机关。它是由货币与信贷局(BureauofCurrencyandCredit)、巴西银行(BankofBrasil)和国库(NationalTreasury)三个部门组建而成,并接替它们行使职权。
巴西的货币政策的一个手段是通过巴西中央银行调整CELIC率。
在2005年8月6日和8月7日,一帮不明的强盗挖通隧道并进入中央银行在福塔雷萨的支行,用5个保存50元雷亚尔的钞票箱,盗走了大约156亿雷亚尔(6800万美元,3600万英镑,5500万欧元)。强盗成功的躲避或切断了银行内部的警报器和传感器,所以直到银行星期一(8月8日)开业那天早上,人们才发现福塔雷萨支行被盗窃了。
汇率制度
1999年,巴西正式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thefreefloatingforeignexchangerateregime)。巴西中央银行可在银行间结算市场间接干预最终汇率(theforeignfinalrate)。
外汇制度
经常项目
早在1933年,巴西就开始对出口施加严格管理,以确保出口收入流回国内。从1964年起,中央银行通过核对来自联邦税收服务署(theFederalRevenueService)的货运单据和来自银行的出口商售汇合约,有效控制出口收入回流。后来,通过巴西中央银行系统(CentralBankofBrazilSystem,Sisbacen)和外贸综合系统(ForeignTradeIntegratedSystem,Siscomex),巴西中央银行采用电子化手段对出口及收汇进行管理。
2005年3月,巴西放松了对出口收入回流的期限要求;出口商也拥有了一定程度管理外币资产的自主权;出口商可以自行选择出口收入流回巴西的时机。2006年,从商品装运或在国外提供服务开始,到出口收入回流的最长期限增加到了360天。
2006年11月,《11,371号法》生效。该法令进一步简化和放松了进出口外汇管理。该法令允许巴西出口商将最高达30%的出口收益留存在国外,而无须经中央银行的预先授权。这部分出口收入可用于偿付债务或进行海外投资。
《11,371号法》还废除了对进口商延迟或不执行进口付汇合约的罚款规定。此前,在债务到期后约180天仍未签订有关外汇合约的情况下,进口商要支付相当于进口值0.5%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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