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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任务、职能、权力、组织原则和活动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确定乌兹别克斯坦”和其他立法法案。
《宪法》第124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银行系统由共和国中央银行领导。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法律》第1条,中央银行是法人实体,是国家的专有财产。
中央银行是经济上独立的机构,通过自己的收入来行使成本。
这些规定反映了国际惯例的规范,即中央银行作为属于国家的法人实体成立,但金融活动由中央银行自行开展。中央银行是一个公共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单一国家货币政策的指导方针,拥有以纸币和硬币形式发行流通纸币作为法定货币的专有权,是货币监管机构和控制,作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银行家、顾问和财政代理人,履行对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的监督和监管职能。中央银行的财产是其现金和其他有形资产,其成本反映在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主要宗旨和目标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法律》,中央银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本国货币的稳定。
主要目标是:
货币政策和货币监管政策的形成、采用和实施;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组织和提供有效的支付系统;
银行活动的许可和监管,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组织和典当行的活动,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组织和典当行的监管,证券形式的生产许可;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官方外汇储备的储存和管理,包括政府根据协议的规定;
会同财政部组织国家预算现金执行工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为确保本国货币稳定,解决其基本任务,其实质如下:
中央银行实施协调的货币和货币政策,对流通货币总量进行监督,稳定本币对外币汇率,促进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中央银行通过其信贷和外汇业务改变货币供应量,从而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动态、生产总量、进出口以及对就业水平的影响。
中央银行是货币监管和货币控制的机构。
中央银行:
颁布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所有人强制性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向银行、其他企业和个人颁发和吊销外汇交易许可证,监督和规范其活动;
为银行设置未平仓货币头寸和其他经济计量数据的限制;
建立确定本国货币兑外币汇率的程序;
拥有并监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储备。
组织和提供结算系统的任务决定了中央银行在确保国家有效支付系统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支付以现金和非现金支付的形式进行。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颁布强制性规范文件,规定账户规则。这些规则的统一应用提供了全国账户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为确保有效的结算系统,中央银行不断开展工作,引入基于现代技术的新计算工具,根据国际标准开发会计和报告系统,以提供消费者-股东,投资者的财务和经济信息、储户、审计师、债权人和外国公司、组织和银行。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对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进行银行监管。这对于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和保护股东、储户和债权人的利益是必要的。
实现这一目标的最重要手段之一是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的许可。许可的目的是让信誉良好的人经营的财务健全的组织的银行和信贷服务能够进入市场,能够确保公众对银行和金融体系的信心。
中央银行有助于将国际储备维持在足以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水平,以及解决国际交易。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4条规定了中央银行禁止的活动种类。
根据本条,中央银行无权:
参与提供财政援助;
开展商业活动;
参与银行和其他法人的资本,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哈尔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银行”以及支持中央银行活动的企业和组织的资本除外。
中央银行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参议院负责,并因其活动的特殊性而声称。按照国际惯例,负责本国货币内部和外部稳定的中央银行对其议会负责,但在其活动中不服从议会。
最高会议参议院审议中央银行的年度报告以及独立审计师的报告。
,央行在报刊上发表有关货币信贷领域现状和货币政策主要方向的报道。这些信息对于分析宏观和微观层面的经济形势是必要的。它允许为公共当局和所有业务对象定位其活动。这种做法有助于维持和增强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
有必要强调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根据“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6条,中央银行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决策。
国家对中央银行的义务不承担责任,如果中央银行不承担国家义务,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中央银行对国家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世界经验表明,中央银行越独立,其货币和货币政策的效果就越有效。中央银行在确保内部货币流通有效运作、银行体系稳定运行方面的高度责任使其有条件在法律上巩固其在制定和实施货币和货币政策战略和策略方面的独立性。
上述法令第7条规定,中央银行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所有人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权力
中央银行董事会具有以下权力:
明确货币政策的主要方向,包括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规模、中央银行账户和贷款利率、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等;
批准中央银行的条例;
解决中央银行参与国际组织的问题;
确定钞票和硬币的本金和样本,以及其固定条款;
批准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提供贷款的金额和条款;
批准银行的经济标准和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组织和典当行的金融交易规则,并考虑其实施;
作出决定并吊销从事银行业务的许可证,对信用社、小额信贷机构和典当行以及证券形式的生产进行许可;
定义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
设立、重组和清算中央银行机构和企业;
批准中央银行的预算支出和收入;
审查中央银行的年度和财务报告;
确定中央银行各部门、机构和企业的负责人;
听取中央银行各部门、各机构、组织负责人的汇报和汇报;
依法确定中央银行雇员的聘用、解雇、补偿条件以及获得贷款和购买股份的程序;
审议和解决中央银行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对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机构和典当行进行监管,以维护金融银行体系的稳定并保护利益。存款人、借款人和贷款人,以及监督和控制他们对内部控制规则的遵守情况,以及向特别授权的国家机构提供与防止犯罪所得和恐怖主义融资合法化有关的信息。
中央银行对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进行登记,并颁发开展银行业务的许可证,为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机构、典当行和证券生产的活动颁发许可证。
中央银行保存国家银行登记簿、发给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组织、典当行和证券形式的许可证登记簿。
但是,在监管职能框架内,中央银行规定:
银行进行银行业务、会计和银行统计报告、编制年度报告的强制性规则;
关于信用合作社和小额信贷组织的财务运作、会计和报告的强制性规则;
典当行活动和经营的强制性规则。
中央银行有权:
获取和审查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机构和典当行的报告和其他文件,请求和获取有关其活动(包括交易)的信息;
要求澄清收到的信息;
检查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小额信贷组织及其附属机构及其关联人的活动,以及典当行的活动,对违规者实施制裁;
制定银行内部审计要求;
制定实施银行资产质量分类的要求,并建立足够的准备金以弥补资产的潜在损失;
确定核销不良资产的条件和程序;
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组织和典当行发出具有约束力的命令,以消除违反其活动的行为;
如果收购部分法定股本超过立法规定的规模,要求并接收有关银行股东的财务状况和声誉的信息;
对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经理、董事会成员和总会计师、信用合作社和小额信贷机构的执行机构负责人提出资格要求。
中央银行有权要求审计人员遵守中央银行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程序和方法,并有权直接从中央银行获取与银行审计有关的信息。
中央银行与特别授权的国家机关一起制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机构和典当行的内部控制规则。
中央银行为银行设定强制性经济计量数据,包括:
资本充足率;
单个借款人或一组相关借款人的最大风险敞口;
大额信用风险敞口和投资的最大规模;
流动性比率;
资产分类和估值的要求,以及根据分类产生的可疑和不良贷款的准备金,其中扣除银行的营业费用;
对贷款利息的要求并将其记入银行收入账户;
未平仓货币头寸的限制。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是一个位于中亚的内陆国家,使用的货币为乌兹别克斯坦苏姆(Uzbekistani Sum),代码UZS。 美元兑乌兹别克斯坦苏姆汇率:https://cn.investing.com/currencies/usd-uzs
央行行长: Mamarizo Nurmurat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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